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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臨時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停車場由本府工務局負責施作及養護;管理事項由各區公所負責,並受 本府民政局監督。停車種類及收費方式(含是否收費),由區公所視停 車場需要及停車場設施狀況分別訂定,送經本府核准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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