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殯葬設施: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公墓: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含公立公墓
及私立公墓。
三、殯儀館:指醫院以外,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之設
施。
四、火化場:指供火化屍體或骨骸之場所。
五、骨灰(骸)存放設施:指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納骨
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
六、擴充:指增加殯葬設施土地面積。
七、增建:指增加殯葬設施原建築物之面積或高度。
八、改建:指拆除殯葬設施原建築物之一部分,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
建,而不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
九、樹葬: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
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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