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凡申請修建地下或地上工事時,應先依臺省政府八三、十、十一、府交
  道字第一六三三三四號函規定,省道等重要道路之各項工程施工期間應
  訂立交通維持計畫經本市港道安會報審核通過後,其申請程序及道路主
  管機關如下:
  一、應填具申請書五份檢附管線埋設線路與道路橫斷路型關係位置圖,
      並註明有關附屬設施及承裝廠商,送承辦單位審核(街道部份本府
      工務局工程隊,巷道部份當地區公所經建課)。
  二、經審查核准案件三份發還管線單位(其中二份由管線單位逕送市警
      局交通隊及當地分局派出所查照),並由本府核收路面代辦修復費
      用,(規定挖掘邊緣柏油路面加寬十公分)收妥費用後,立即填發
      挖掘道許可證,交管線單位施工。
  三、施工期間,管線單位應隨時派員查驗挖掘面積,如有變更,應飭將
      變更情形再送道路主管機關重行審核,超挖或損壞面積擴大,依價
      追繳修復路面。
  四、限工程完工三日內,由管線單位通知本府會同勘驗合格後將原發之
      許可證繳回註銷。
  五、路面修護費用單價,由本府按照市價訂定公告,如因物價波動,得
      隨時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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