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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三、本辦法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
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職能治療生、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 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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