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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簡稱各機關)醫事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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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職能治療生、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
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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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資格: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二)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本項甄審。
1.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2.最近三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
3.最近三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4.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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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刊登各報刊。
(二)刊登網際網路。
刊登甄選之職缺應註明其機關名稱、職稱、級別、辦公地點及報名規
定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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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甄審結果函報本府核定。
(一)資歷審查:甄審委員會應就參加甄選人員繳交之表件逐一審查其
資歷是否符合甄審資格,並依「基隆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
事人員甄選作業評分標準表」予以評分。
(二)面試:指定委員三至五人為一組,共同實施面試,就應試人員之
見解、思考邏輯、發展潛力(如屬主管職務應注意其領導才能)
予以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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