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2日

所有條文


    下簡稱各機關)醫事人員為限。

    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職能治療生、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
    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一)積極資格: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二)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本項甄審。
        1.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2.最近三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
        3.最近三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4.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一)刊登各報刊。
  (二)刊登網際網路。
    刊登甄選之職缺應註明其機關名稱、職稱、級別、辦公地點及報名規
    定等資料。

    將甄審結果函報本府核定。
  (一)資歷審查:甄審委員會應就參加甄選人員繳交之表件逐一審查其
        資歷是否符合甄審資格,並依「基隆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
        事人員甄選作業評分標準表」予以評分。
  (二)面試:指定委員三至五人為一組,共同實施面試,就應試人員之
        見解、思考邏輯、發展潛力(如屬主管職務應注意其領導才能)
        予以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