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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為讓有限資源能廣泛為各界使用,申請使用會議室,每個單位每月不得 超過二次,每次申請使用天數不得超過三天,且連續二個月內以申請三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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