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為讓有限資源能廣泛為各界使用,申請使用會議室,每個單位每月不得
  超過二次,每次申請使用天數不得超過三天,且連續二個月內以申請三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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