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共運輸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各類廣告空間保留每一類別至少百分之十 ,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廣告刊登。 前項廣告空間比率之計算以廣告物之總面積為基準。但廣告空間為電子 播報媒體者,以露出時間長度及周期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