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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有公共運輸場站文化創意廣告空間優惠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1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第十八條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 設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 格使用;其比率及使用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