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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海難救助基金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由縣長擔任主任委員,其他委員由縣議會代表二 人及左列單位主管組成之: 一、農業局。 二、社會科。 三、財政科。 四、主計室。 五、地區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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