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海難救助基金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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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助本縣海難漁民,安定其親屬生活,
  特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總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其來源如左:
  一、宜蘭縣政府編列預算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整。
  二、蘇澳區漁會編列預算新臺幣五百萬元整。
  三、頭城區漁會編列預算新臺幣三百萬元整。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及其他收入。

  本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由縣長擔任主任委員,其他委員由縣議會代表二
  人及左列單位主管組成之:
  一、農業局。
  二、社會科。
  三、財政科。
  四、主計室。
  五、地區漁會。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採滾存循環運用,在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存智孳息,
  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分存撥充基金之漁會信用部定期存款孳息。

  本基金動支範圍:
  一、縣籍漁民海難死亡或失蹤親屬之生活救助。
  二、縣籍漁民海難殘廢救助。
  三、縣籍漁民海難死亡或失蹤親屬之慰問金。
  四、縣籍漁民海難重傷者或海上遭劫之船主、漁民慰問金。
  五、本基金管理費用。
  前項救助金或慰問金之發給殘廢重傷者應檢具醫院證明,遭劫漁船報請
  地區漁會查證後報本府憑辦。

  海難救助金申請、發給辦法由管理委員會擬訂,陳報縣府提請縣議會審
  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