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現住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自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但情形特殊,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報請本府複核,必要時得由本府派員實地查 證,確實有不堪使用且須修繕之情事,核准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