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中低收入戶老人及低收入戶住宅設施設備修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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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中低收入
  戶老人及低收入戶居家安全,補助改善其現住自有房屋設施、設備,落
  實照顧老人及低收入戶福利政策。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暨
  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設籍於本縣,且現住自有房屋之設施、設備,不堪使用需修繕或改善住
  宅安全輔助器具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ㄧ,得申請補助: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二、具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前項申請人居住公有宿舍、租賃房屋、安養護機構及違章建築者,應不
  予補助。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現住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自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但情形特殊,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報請本府複核,必要時得由本府派員實地查
  證,確實有不堪使用且須修繕之情事,核准其補助。

  本辦法補助審核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七十歲以上、獨居及失能長者優先辦理。
  二、按每戶修繕內容核實核定,每年每戶最高補助十萬元整,三年內不
      得重複申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另定實施計畫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