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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管委會委員之推選人及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本社區住戶。 二、在該社區設有戶籍之國宅承購人,或其戶籍內同住之配偶、年滿二 十歲之直系親屬,每戶以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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