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國民住宅住戶成立社區管理組織協
助執行國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特依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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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國民住宅社區住戶進住已達總戶數二分之一或應社區實際需要時,本
府得輔導住戶推選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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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委員之推選人及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本社區住戶。
二、在該社區設有戶籍之國宅承購人,或其戶籍內同住之配偶、年滿二
十歲之直系親屬,每戶以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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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國民住宅社區得分區成立管委會,但同一使用執照之基地,僅能成
立一管委會,管委會委員名額原則上採每棟推選一位委員,並得視實際
需要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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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管委會得由本府輔導成立,嗣後改選應由各管委會自行依下列規
定辦理,並呈報本府核備:
一、推選時間、地點、應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名額、推選人名冊及推選區
之劃分、候選人登記期間等,應於推選前十五日公告或陳列閱覽。
二、推選人名冊有異動時應於公告前向本府或管委會辦理異動登記,公
告後即不得就推選人名冊提出異議。
三、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者,可向管委會辦理候選人登記(第一屆向國
民住宅主管機關辦理候選人登記),如無人登記時,原則採現場提
名方式辦理。
四、依推選區編造推選人名冊,並印製選票。
五、選票之發給應憑推選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經核對名冊無訛後行之
。
六、投票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七、同一推選區推選人投票人數未達該區推選人二分之一時,應訂期重
新推選,重新推選時,如仍未達二分之一時,以得票多數者當選之
。
八、各推選區以得票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委員,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候補委員以各推選區得票數次於當選委員者依次候補。
九、委員出缺時該推選區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之。無候補委員者,則依規
定辦理補選。
十、委員選舉得由本府督導舉辦政見發表會。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管委會應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內辦
理改選,各委員資格及職權於任期屆滿時自然消滅。
管委會委員不適任時,得經該推選區推選人二分之一以上連署罷免
,報經本府核備後公告解除其委員資格,其遺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
補,無候補委員時得依規定辦理補選。
管委會委員自願請辭委員者須報經本府備查,會知管委會後,公告
解除委員資格,其遺缺依規定辦理遞補或補選。
前二項委員之補選,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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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選出後應召開管委會,由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主任委員後公
告當選名單。主任委員因故出缺補選亦同。
主任委員之選舉及改選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以得票數達出席委員過半
數為當選。無人當選時,應再次投票,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
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主任委員得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由原連署
委員將連署書函請本府備查,並自行召開臨時委員會議,經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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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得經本府授權辦理事務如下:
一、國宅社區內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或占用公共設施、場所之舉發。
二、國宅社區內違規停車、攤販、廣告物之舉發。
三、國宅社區內地下室、污水處理場、停車場及公共場所之營運與管理
維護。
四、國宅社區內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定期清潔及檢修。
五、國宅社區內公共空間與四周環境之清潔及美化。
六、國宅社區住戶服務事項。
七、國宅社區住戶應繳管理費之訂定、收取及保管運用。
八、管委會委員各屆任期屆滿之改選及委員任期中辭職該選區無候補委
員遞補之補選。
九、其他有關協助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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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組織應依下列規定設立之:
一、管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管委會。
二、管委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以協助
主任委員策劃辦理會務。
三、管委會得視實際需要置執行委員及幹事若干人,分組辦事。
四、主任委員、執行委員、總幹事及幹事,應依管委會決議事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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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辦理下列事項應受本府督導:
一、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應將次一會計年度之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計畫
,詳附明細與說明,函送本府。
二、經費收支計畫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向社區住戶公告,另實
際收支情形,應每季編制財務報表向住戶公告,並報本府核備。執
行社區年度計畫及收支計畫內管理維護工作所需經費,應經管委會
開會決議通過後動支。
三、管委會議得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並得召集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四、除本準則另有規定,管委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
五、管委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報本府核備。
六、管委會所做之決議如影響社區多數住戶權益時,本府得要求管委會
於決議執行前先予公告,自公告日七日內,如無住戶三分之一連署
異議時,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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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得派員檢查管委會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要求提出報告,
管委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如管委會財務運用涉有不法情事,得
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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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有怠忽職務、妨害公益、違反法令及本準則規定之情事,本府得
令其改選之,其改選程序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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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印信之規格,由本府統一參照印信條例有關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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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未規定部分,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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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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