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之委員名額原則上由每棟選出一位委員,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之
,或由數棟成立選舉區選出數名委員,委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
次為限。
管委會委員之選舉人及候選人資格為在國民住宅社區設有戶籍且有居住
事實之所有權人,或向本府承租之國民住宅社區住戶年滿二十歲者。
第二項之選舉人及候選人每戶以一人為限,並以向管委會辦理登記者為
準。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候選人:
一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回復者。
五 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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