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年,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總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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