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年,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總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