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
  務如下:
  一、轄區內公害糾紛之調處。
  二、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再調處事件之核轉申請。
  三、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年,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總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
  至五人。均由本府及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人員調兼之。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