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
務如下:
一、轄區內公害糾紛之調處。
二、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再調處事件之核轉申請。
三、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年,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總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
|
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
至五人。均由本府及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人員調兼之。
|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