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已由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畫
  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行開闢完
  成寬度六公尺以上可通行之道路後,始得據以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應取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之土地使用
      權利證明文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同意使用或架設橋涵之
      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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