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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寵物屍體儲存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寵物屍體: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貓及其他 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死亡後之遺體。 二、民眾: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新竹縣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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