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尊重生命,並使民眾妥善處理寵物屍
體,防止污染環境衛生,提供民眾寵物屍體儲存服務,依據規費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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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
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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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寵物屍體: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貓及其他
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死亡後之遺體。
二、民眾: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新竹縣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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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屍體由民眾委託本所採外運焚化方式處理,由本所將寵物屍體低溫儲
存,並收取按寵物屍體重量每公斤二十六元之費用。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
斤計算。
民眾繳納規費後,由本所排定日期統一外運焚化。焚化所生費用,依本所
公告內容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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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之費用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申請退費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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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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