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實際居住或安置事實發生於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兒童及少
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府得辦理安置服務:
一、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本府依本法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應予緊急安置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其父母、監護人、
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本府安置者。
三、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裁定責付本
府者。
四、其他依法應由本府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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