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兒童及少年之安置服務,保護其生命、身體、自由及正常生活,
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及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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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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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實際居住或安置事實發生於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兒童及少
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府得辦理安置服務:
一、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本府依本法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應予緊急安置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其父母、監護人、
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本府安置者。
三、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裁定責付本
府者。
四、其他依法應由本府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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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之安置費,其計算標準如下:
一、兒童最高以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一點八倍計算;
行政費用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二、少年最高以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倍計算;行政
費用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前項安置費包括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
。
第一項之安置費,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應按月繳交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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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設籍本縣之兒童及少年安置費,本府得視兒童及少年之扶養
義務人之經濟狀況,依下列標準酌予減免,減免之費用,由本府補助支
應:
一、全額減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減免三分之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用二倍。
三、減免二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用二倍以上而未達二點五倍。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者。
第一項各款於其子女安置期間,不得向本府請領該子女之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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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應繳納而未繳納之安置費,經本府限期繳納而
不履行者,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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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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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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