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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府辦理民營學校業務,以教育局為主管機關。 本府為辦理及審議委託民營學校之業務,應設置審議委員會,其設置及審 議辦法由本府另訂並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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