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除縣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及副縣長 一人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 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代表,均由本府教育局建請縣長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