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除縣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及副縣長
一人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
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代表,均由本府教育局建請縣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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