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
    ,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或申請改制為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者。
二、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申請設立教育局主管之實驗學校者。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應先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為學校
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後,始得申請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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