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 ,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或申請改制為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者。 二、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申請設立教育局主管之實驗學校者。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應先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為學校 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後,始得申請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