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附下列 文件,於應入學當年度三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學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提 出申請: 一、轉介鑑定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三、戶口名簿影本。 四、暫緩入學替代計畫。 五、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