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附下列
文件,於應入學當年度三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學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提
出申請:
一、轉介鑑定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三、戶口名簿影本。
四、暫緩入學替代計畫。
五、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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