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80112951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經鑑輔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期間以一年為
限;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應以書面將鑑輔會鑑定結果通知
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學校,並副知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鑑輔會核准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經安置就讀私立幼兒園後,如
公立幼兒園仍有身心障礙學生名額時,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申請安置
進入公立幼兒園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