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學生於繳納費用後因個人因素離班者,補習班應於其要求退費之日
起七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之第三十日以前要求退費者,應退還當期開班依
約繳納費用之總額。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之第一日至第二十九日要求退費者,應退還當期
開班依約繳納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金額以新臺幣一千元
為限,超過部分仍應退還。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五日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繳納費
用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之第六日,至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
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繳納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五、學生要求退費時,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
期開班依約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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