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縣縣長兼任;委員八人至二十人 ,由縣長遴選有關機關代表、環境保護、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 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 委員之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