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縣縣長兼任;委員八人至二十人
  ,由縣長遴選有關機關代表、環境保護、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
  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
  委員之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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