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0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
  務如下:
  一、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指定調處事項。
  三、其它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縣縣長兼任;委員八人至二十人
  ,由縣長遴選有關機關代表、環境保護、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
  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
  委員之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委託代
  表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之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本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本會委員對於調處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時,應自行迴避。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綜合
  計畫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本
  局派員兼辦。

  本會兼任(辦)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及其所屬機關兼任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