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或秘書長兼任之,委員十 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四、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各一人。 六、本府勞工處、社會處代表各一人。 前項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因 職務異動或離職者,由本府另行改聘(派)遞補原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