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或秘書長兼任之,委員十
  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四、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各一人。
  六、本府勞工處、社會處代表各一人。
  前項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因
  職務異動或離職者,由本府另行改聘(派)遞補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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