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之道路挖掘係指緊急性挖掘、計畫性挖掘及一般性挖掘,其定 義如下: 一、緊急性挖掘:指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地下公共設施管線(路)因臨時 重大損壞、故障或其他特殊狀況須立即挖掘道路者。 二、計畫性挖掘:指臺中市政府及各公私事業機關(構)年度籌辦之專案 工程須挖掘道路者。 三、一般性挖掘:指前二款以外之事由申請挖掘道路者。 前項道路挖掘分為明挖及非明挖之施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