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道路挖掘係指緊急性挖掘、計畫性挖掘及一般性挖掘,其定
義如下:
一、緊急性挖掘:指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地下公共設施管線(路)因臨時
    重大損壞、故障或其他特殊狀況須立即挖掘道路者。
二、計畫性挖掘:指臺中市政府及各公私事業機關(構)年度籌辦之專案
    工程須挖掘道路者。
三、一般性挖掘:指前二款以外之事由申請挖掘道路者。
前項道路挖掘分為明挖及非明挖之施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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