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客運業:指依法令核准行駛在本市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
      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
  二、停車場:指經本府核准設置供公共汽車停放、調度或維修保養之場
      所。
  三、車站:指依法令核准於路外設置專供汽車客運業載運或轉運乘客之
      營業場所。
  四、招呼站:指依法令核准設置於路邊供公共汽車短暫停靠,僅供乘客
      上、下車之停車場所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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