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客運業:指依法令核准行駛在本市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 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 二、停車場:指經本府核准設置供公共汽車停放、調度或維修保養之場 所。 三、車站:指依法令核准於路外設置專供汽車客運業載運或轉運乘客之 營業場所。 四、招呼站:指依法令核准設置於路邊供公共汽車短暫停靠,僅供乘客 上、下車之停車場所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