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溫泉標章標識牌因毀損或遺失,溫泉使用事業者申請換發或補發,應繳
  納溫泉標章標識牌成本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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