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文化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文化研究科:
  (一)文化政策、施政方針、施政計畫、文化財產權之擬訂與文化工作
        報告之彙編。
  (二)文化基金會之設立與輔導。
  (三)文學、文史、文獻研究、出版及推廣。
  (四)文化研究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設立與推動。
  (五)新聞聯絡與媒體行銷。
  (六)其他有關文化研究業務事項。
二、表演藝術科:
  (一)表演藝術環境及設施之籌劃、營造與監督管理。
  (二)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與推動。
  (三)表演藝術資料之蒐集與研究。
  (四)表演工作者及表演團體之扶助、立案、輔導與獎勵。
  (五)表演藝術國內外交流活動之規劃與推動。
  (六)表演藝術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設立與推動。
  (七)其他有關表演藝術事項。
三、視覺藝術科:
  (一)視覺藝術環境及設施之籌劃、營造與監督管理。
  (二)視覺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與推動。
  (三)本市公共藝術之規劃與推動。
  (四)視覺藝術資料之蒐集與研究。
  (五)視覺藝術國內外交流活動之規劃與推動。
  (六)視覺藝術工作者與團體之輔導、獎勵與補助。
  (七)視覺藝術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設立與推動。
  (八)其他有關視覺藝術事項。
四、文化資源科:
  (一)博物館輔導與推動。
  (二)文化創意產業、地方文化館、社區總體營造之規劃與推動。
  (三)文化園區之開發規劃與推動。
  (四)私立文化機構之設立變更及獎勵。
  (五)文化觀光及國內外館際交流業務之規劃與推動。
  (六)文化志工之培訓與管理。
  (七)文化發展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設立與推動。
  (八)其他有關文化資源業務事項。
五、大墩文化中心:
  (一)藝文資料蒐集、研究、宣傳、推廣、刊物編印、藝文研習及辦理
        文化活動等有關事項。
  (二)展演資料蒐集、陳列、文物保存及展覽事項。
  (三)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活動。
  (四)其他有關藝文推廣、展演藝術等綜合事項。
六、葫蘆墩文化中心:
  (一)藝文資料蒐集、研究、宣傳、推廣、刊物編印、藝文研習及辦理
        文化活動等有關事項。
  (二)展演資料蒐集、陳列、文物保存及展覽事項。
  (三)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活動。
  (四)其他有關藝文推廣、展演藝術等綜合事項。
七、港區藝術中心:
  (一)藝文資料蒐集、研究、宣傳、推廣、編印刊物、藝文研習及辦理
        文化活動等有關事項。
  (二)展演資料蒐集、陳列、文物保存及展覽事項。
  (三)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活動。
  (四)其他有關藝文推廣及展演藝術等綜合事項。
八、屯區藝文中心:
  (一)藝文資料蒐集、研究、宣傳、推廣、編印刊物、藝文研習及辦理
        文化活動等有關事項。
  (二)展演資料蒐集、陳列、文物保存及展覽事項。
  (三)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活動。
  (四)其他有關藝文推廣及展演藝術等綜合事項。
九、纖維工藝展演中心:
  (一)纖維文物資料蒐集、保存、研究、刊物出版及辦理論壇等有關事
        項。
  (二)纖維展示、教育、推廣及研習等。
  (三)纖維之工藝體驗、休閒活動及產業交流等。
  (四)其他有關藝文推廣、展演藝術等綜合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行政
    資訊、財產管理、工程、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及其他相
    關庶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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