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港區藝術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推廣組:推廣、宣傳、公共關係、新聞發佈、圖書管理、資訊業務
      、編印刊物及辦理有關文化活動等事項。
  二、展演組:蒐集、陳列、保存文物及展覽、音樂、戲劇、舞蹈活動等
      事項。
  三、總務組: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
      產管理、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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