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辦理行銷或推廣流 行音樂產業活動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外國公司之分公司或最近二年內曾經新聞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者, 不得申請補助。
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資格,易遭誤認限於以之登記為營業項目 者,爰修正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