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辦理行銷或推廣流
行音樂產業活動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外國公司之分公司或最近二年內曾經新聞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者,
不得申請補助。
〔立法理由〕 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資格,易遭誤認限於以之登記為營業項目
者,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
申請補助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新聞局提出
:
一、活動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
二、其他經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補助期間、補助經費項目、額度及其他相關文件格式等事項,由新聞
局以申請須知公告。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文件,經新聞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逕予駁回。
〔立法理由〕 第一項序文有關申請補助程序、第三項申請文件之補正程序,酌作文字修
正。
|
申請補助之計畫應於新聞局核定補助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但有特殊情形經新聞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之計畫,其活動辦理地點應為臺中市。
〔立法理由〕 一、為使申請補助之計畫執行期間更具彈性,爰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為行銷臺中及鼓勵更多音樂演出者於臺中市舉辦活動,爰修正第二項
規定。
|
受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活動演出及行銷宣傳相關文宣品,標示「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補助」識
別文字與圖樣,標示方式、識別文字及圖樣由新聞局提供。
二、相關活動或行銷宣傳辦理前,知會或邀請新聞局參與。
三、配合新聞局之要求,於活動期間協助宣傳臺中市流行音樂發展政策。
四、提供相關演出資料作為新聞局非營利性之運用。
五、於新聞局指定期限內,與新聞局簽訂補助契約。
六、其他經新聞局指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使受補助者擁有更廣之創意空間,爰刪除第一款規定。
二、其後款次予以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