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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類組者,其使用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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