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報開工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一份。
二、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
三、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一份。
四、經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簽章之施工計畫書及圖說二份。
五、承攬營造業最近一個月內之基本資料。
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證書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
七、申報日前七日內之工地現場照片。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或都發局指定應檢附書件。
建築工程使用塔式起重機者,應將塔式起重機之施工計畫書(含作業範圍
)納入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施工計畫書,並應於施工前取得臺中市政府交通
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審查交通維持計畫核可函;未使用塔式起重機者,
應檢具切結書。
屬拆除執照併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案,不得於開工前先行拆除舊有建築物。
拆除老舊含石棉之建材,其拆除施工計畫書應明定拆除前之施工勘查、施
工中對環境及施工人員之污染防護及施工後之清除處理。
下列建築基地除第一項規定書件外,並應檢附施工圍籬綠美化計畫及圖說
: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面前道路寬度達二十公尺以上、臨接長度二十五公
    尺以上且建築物層數在六層以上者。
二、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
三、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法令規定得獎勵容積者。
四、辦理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
前項綠美化施工圍籬得以彩繪、設置綠化植栽或其他美化方式規劃設計,
其綠美化面積應達沿街面安全圍籬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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