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建築物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一、高度超過十五層樓或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除屋頂層外,鋼筋混凝土構造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鋼骨構造、預力
混凝土構造跨距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十五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三層者。但開挖邊
界線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四、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一﹒七表一﹒三
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五、隔震建築物、被動消能建築物。
六、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經中央地質主管機關公
告之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液化高潛勢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
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地區,其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七公尺或地下
層超過一層者。
七、地震災害後必須維持機能之政府機構、醫院、消防、警務、電信或電
力單位,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八、學校、集會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提供為救災執行公務或大眾庇護
場所,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但學校於擬
定建築計畫時,經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規劃審議小組審查
認定免再行委外審查者,不在此限。
九、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
綜合設計專章申請之預審案,且留設具有頂蓋之開放空間者。但該開
放空間突出主要構造建築物以外,且為不計入建築面積或樓地板面積
之陽臺、屋簷、花臺、雨遮、透空遮陽板或外牆裝飾物者,不在此限
。
十、其他經都發局認為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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