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80277722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4條、第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下列建築物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一、高度超過十五層樓或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除屋頂層外,鋼筋混凝土構造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鋼骨構造、預力
    混凝土構造跨距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十五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三層者。但開挖邊
    界線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四、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一﹒七表一﹒三
    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五、隔震建築物、被動消能建築物。
六、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經中央地質主管機關公
    告之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液化高潛勢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
    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地區,其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七公尺或地下
    層超過一層者。
七、地震災害後必須維持機能之政府機構、醫院、消防、警務、電信或電
    力單位,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八、學校、集會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提供為救災執行公務或大眾庇護
    場所,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但學校於擬
    定建築計畫時,經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規劃審議小組審查
    認定免再行委外審查者,不在此限。
九、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
    綜合設計專章申請之預審案,且留設具有頂蓋之開放空間者。但該開
    放空間突出主要構造建築物以外,且為不計入建築面積或樓地板面積
    之陽臺、屋簷、花臺、雨遮、透空遮陽板或外牆裝飾物者,不在此限
    。
十、其他經都發局認為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本辦法之委託審查以下列機關學校或團體為限:
一、東海大學。
二、逢甲大學。
三、朝陽科技大學。
四、國立中興大學。
五、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
六、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七、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
八、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九、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十、其他經都發局核定之機關學校或團體。
前項機關學校或團體應將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審查人員名單報都發局
備查;審查人員名單異動時,應檢具異動後之全體審查人員名單,重新報
備查。未報經都發局備查者,不得辦理本辦法之委託事項。
前項審查人員須具有大學專任教師、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或大地
技師資格,並以參加第一項機關學校或團體之一為限。
第一項之機關學校或團體應於次一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案件
執行清冊報都發局備查。

委託審查案件申報放樣勘驗前,應檢送下列其中一款文件,報經都發局備
查:
一、經審查人員簽字及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加蓋印章之鑽探報告、結構計
    算書、施工圖說及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出具之審查意見書。
二、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出具之同意先行申報放樣勘驗文件。
檢送前項第二款文件者,應於申報基礎勘驗前,補送前項第一款文件報都
發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