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件審查費為新臺幣五萬元
:
一、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其
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並涉及整地。
二、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
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並涉及整地。
三、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臺中市政府認為整地行為有危險之虞。
屬下列各款專案提送臺中市政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及地質敏感區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案件,每件審查費為新臺幣二萬元:
一、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件。
二、申請擋土牆作為建築物外牆(共構)使用案件。
三、申請免退縮一點五公尺人行步道案件。
四、其他須經本委員會審查案件。
同時符合前二項之案件,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立法理由〕 一、山坡地雜項執照等審查案件之收費標準。
二、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
,「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
,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都
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
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或「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地方主管
建築機關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之雜項執照申請案,應加強山
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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