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及地質敏感區審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90318155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基於使用者付費並為健全臺中市規費制度,踐行公平原則,爰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臺中市政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及地質敏感
區審查收費標準條文共計七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件之收費標準。(第三條)
四、地質敏感區審查案件之收費標準。(第四條)
五、併案審查以費用較高者收取費用。(第五條)
六、收費時點及變更申請案件類別之處理。(第六條)
七、施行日期。(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