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基於使用者付費並為健全臺中市規費制度,踐行公平原則,爰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臺中市政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及地質敏感 區審查收費標準條文共計七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件之收費標準。(第三條) 四、地質敏感區審查案件之收費標準。(第四條) 五、併案審查以費用較高者收取費用。(第五條) 六、收費時點及變更申請案件類別之處理。(第六條) 七、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