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市有出租造林地,指下列由農業局管理之放租土地: 一、森林法編為保安林地之都市或非都市土地。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編定之林業用地。 三、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暫未編定土地。 四、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 業區內,經農業局認定為林地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