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出租造林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市有出租造林地,指下列由農業局管理之放租土地:
  一、森林法編為保安林地之都市或非都市土地。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編定之林業用地。
  三、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暫未編定土地。
  四、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
      業區內,經農業局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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