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魚勿)鱙漁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養護(魚勿)鱙漁業資源需要,訂定每年總可捕獲量為八十公噸
  ,每艘(魚勿)鱙漁船(筏)個別可捕獲量為六公噸。
  漁業人應將每航次(魚勿)鱙漁獲量記載於漁撈日誌內,於達到個別可
  捕獲量時,該年自行停止(魚勿)鱙作業;本府得不定時登船檢查漁撈
  日誌記載內容。
  本縣沿岸海域年總可捕獲量達到第一項數量時,本府即公告該年(魚勿
  )鱙漁業停止作業;該總可捕獲量應逐年檢討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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