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養護(魚勿)鱙漁業資源需要,訂定每年總可捕獲量為八十公噸 ,每艘(魚勿)鱙漁船(筏)個別可捕獲量為六公噸。 漁業人應將每航次(魚勿)鱙漁獲量記載於漁撈日誌內,於達到個別可 捕獲量時,該年自行停止(魚勿)鱙作業;本府得不定時登船檢查漁撈 日誌記載內容。 本縣沿岸海域年總可捕獲量達到第一項數量時,本府即公告該年(魚勿 )鱙漁業停止作業;該總可捕獲量應逐年檢討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