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競選廣告物係指候選人或政黨為建立團體、個人形象,獲取認 同、爭取選票,而登載下列任二款以上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或其他 廣告物: 一、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二、候選人號次。 三、候選人圖像。 四、競選項目名稱。 五、競選標語或其他宣傳用語。 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雜項執照之競選廣 告物,並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