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競選廣告物係指候選人或政黨為建立團體、個人形象,獲取認
同、爭取選票,而登載下列任二款以上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或其他
廣告物:
一、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二、候選人號次。
三、候選人圖像。
四、競選項目名稱。
五、競選標語或其他宣傳用語。
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雜項執照之競選廣
告物,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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