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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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適用對象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公職人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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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競選廣告物係指候選人或政黨為建立團體、個人形象,獲取認
同、爭取選票,而登載下列任二款以上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或其他
廣告物:
一、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二、候選人號次。
三、候選人圖像。
四、競選項目名稱。
五、競選標語或其他宣傳用語。
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雜項執照之競選廣
告物,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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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期間各類違規競選廣告物取締權責分工如下:
一、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負責
。
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由本府建設處負責。
執行前項管理事務,必要時得洽請本府警察局或消防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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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設置之各種競選廣告物,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違者得逕行拆除或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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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之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前候選人、政黨不得設置各類競選廣告物,違者
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逕行拆除或告發。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下列公共設施及其用地設置標語、看板、旗幟、布條
等競選廣告物:
一、高速公路及其匝道、快速道路全線、鐵路平交道、地下道出入口、圓
環、道路安全島缺口三十公尺內、公車站牌、火車站出入口前、交通
標誌號誌桿上、公園內、學校內、醫療院所出入口。
二、警察、消防單位周圍及各級政府機關出入口三十公尺內;各級學校大
門、出入口及學生接送區十公尺內。
三、已公告定為投開票所周圍三十公尺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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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任何人在下列地點設置競選廣告物,不受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但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
一、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服務處所在地周圍三十公尺內。
二、推薦候選人政黨各鄉(鎮、市)黨部及分部所在地周圍三十公尺內。
三、候選人之後援會所在地周圍二十公尺內。
四、政黨支持其他政黨或特定候選人者,其設置競選廣告物比照後援會規
定。
五、政見說明會場地或宣傳造勢場地周圍一百公尺內。但僅得於活動開始
前二小時設置,並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小時內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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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依規拆除之廣告物,除依廢棄物清理法視為廢棄物處理者外,其餘由
拆除單位暫時保管之,候選人、政黨得於拆除單位通知(公告)後七日內
領回,逾期不領回者由拆除單位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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