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之命名及更名由鄉(鎮、巿)公所會同各鄉(鎮、巿)戶政事務所辦
理。但跨越兩鄉(鎮、巿)之道路應互相協調辦理。
鄉(鎮、巿)新闢或拓寬道路完工後,道路工程主管機關得向鄉(鎮、巿
)公所申請辦理道路命名。
道路命名應附公所、戶政事務所、村(里)長、鄰長、民意代等會商紀錄
及該道路之位置略圖,報本府核定。
道路經命名者,非有特殊需要不得更改。
道路之更名除符合道路區分標準外,並應取得道路兩旁設籍住戶五分之三
以上之書面同意。
道路兩端、分段處及重要路口,應由各鄉(鎮、巿)公所豎立中英文路牌
,並標示門牌起訖號,如有損缺或新增者,應隨時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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