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
  市)公所,其權責劃如下:
  一、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鄉(鎮、市)公所辦理。
  二、各鄉(鎮、市)轄區內可設攤路段(或區域)由各鄉(鎮、市)公
      所負責規劃,報請本府建設處邀請觀光處、地政處、農業處、工務
      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等相關單位審核。
  三、妨礙交通及秩序之取締由本府警察局辦理。
  四、食品衛生之查驗及取締由本府衛生局辦理。
  五、營業場所有礙環境衛生之取締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鄉(鎮、市)公
      所辦理。
  六、地方稅之課徵事項由本府稅務局辦理,國稅之課徵通報國稅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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