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
市)公所,其權責劃如下:
一、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鄉(鎮、市)公所辦理。
二、各鄉(鎮、市)轄區內可設攤路段(或區域)由各鄉(鎮、市)公
所負責規劃,報請本府建設處邀請觀光處、地政處、農業處、工務
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等相關單位審核。
三、妨礙交通及秩序之取締由本府警察局辦理。
四、食品衛生之查驗及取締由本府衛生局辦理。
五、營業場所有礙環境衛生之取締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鄉(鎮、市)公
所辦理。
六、地方稅之課徵事項由本府稅務局辦理,國稅之課徵通報國稅局辦理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